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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湖南省张春贤书记 周强省长的一封公开信

致:

湖南省委、人大:张春贤书记


湖南省人民政府:周强省长


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高级领导


您好?辛苦了!

鼠年遭殃!灾难多瑞!

天害祸国!吏害殃民!

贪官污吏!欺上压下!

官官相护!弄虚作假!

民不聊生!投诉无门!

第一大问题 历史未有的腐败重灾区!

关于控告汨罗市人民法院“炮制假案”

被无端关押195天及捏造12000元诬陷判刑和掠夺拆迁财产30万其他协议至今不兑现!对伪造假案行为人加官晋爵!

第二大问题:自古.民以食为天!

拆除房屋六年不兑现!吃什么?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都成一纸空!

请求汩罗市人民政府三选其一而拒不履行!还是共产党天下?



    1
、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补偿猪场停产损害;按约定办理合法手续。

           2
、请求汨罗市人民政府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终结,作出书面裁决。

   3
、拆迁还建、损害补偿。乾隆皇帝知道和坤杀了钱锋,众臣面凑追凶,乾隆当朝下旨:赐粮田300. 黄金一千两安抚钱锋家属,不再追凶。
民虽不可与其相题并论,但道理恰同,被控告是个人才应重用加官晋爵!民无权干涉。
对民以进行报复性镇压.败名削产的重罚!为什么还要珠连克扣其他住城六口的拆迁财产?其无固定职业又不发放国家低保!而且上有八十老母下有四个孩子读书乃倾产负债.生存危机的家庭!

作为一个以民为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谐社会!地方政府对自已以白纸黑字的承诺都不履行!民地地道道头痛依头,以上三选一,草民有为难人民政府吗?垦请领袖从善如流。
 第三大问题 玩忽职守 两万不办 卅万不给 损失百万

  约定1.7亩安置地,因拆迁人未及时给付2万元征地金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增值30万强迫不给!口头要变更又无现地。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章计算被拆迁的房屋及猪场直接法定损失至今不少两百!


  第四大问题 法院造假 徇私枉法 诬告陷害 贪污讹诈
  子.开庭未依法制作调解书;参照(192号调解书程库)
丑.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消灭见(贷款收回赁证)
 寅.调解书没有送达本人签收见(笔迹鉴定报告)

.事实真相以(公安 检察 法院)的法律文书为证。
原始证据请见空间相册

    
1
.自(
1996
)汨经初字第
16
号调解书假案被非法拘禁行为成立起就依法一一请求依法确认、解判。连年申诉,阻力重重!造成枉法裁判冤.假.错积案之最!参见图片论坛

2

2003
年初对汨罗市人民法院“炮制假案”

向岳阳市检察提出,经渎侦局立案。被汩罗检察院局拿回侦查,并委托汨罗市公安局对假案(
96
)汨经初字第
16
号调解书送达回执的签收笔迹,于
6

2
日进行鉴定,检验报告“没结论”

。不言其明!我坚持向上级部重新鉴定提交多次申请书被拒绝!


   第五大问题 检察机关 立案侦查没结



甲、文字检验报先没有原件?


     乙、检验报告“没结论”

为什么拒绝重新鉴定?

     丙.对我控告"炮制假案"不但不了了之!

     丁.而且捏造12000元诬告使控告人受追诉。

  作为审判监督机关,对群众的投诉.控告至少应当作一个书面答复!

   第六大问题 违法拆迁 瞒上欺下 肆意毁诺 挟制讹诈 

       

 200
2
12、26、政府在房屋拆迁前承诺有三。


仅兑现其一:
而是
要求填写虚报九个户名,平垸行洪,移民建镇搬迁建房申请国家补助

14.2

万元及空白收据一张。



未兑现其二.约定在团山桥征地
1.7亩安置,因拆迁人未及时给付2万元征地金办理相关手续,拖后造成增值30万却强迫不给!其损失赁什么要被拆迁人承担?口头要变更又无现地。全面请求无效!

释放后其三.设定变更协议陷阱 


   第七大问题 行政不作为 反其道而行之

  
参考《遭遇请愿书》问题
真相简明

附硬件1: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
王于民
.

.52
年生
.
住汨罗市道垅
86
号。


被申请人
:
汩罗市人民法院,市沿江大道。


2003.7.8.
我向汨罗市人大送达还我人权. 还我财产的请愿书”()
9


我接到城郊乡司法所的电话通知“法院要你明天上午去面谈
606
号判决书决定再审一案。”
10
日我到达法院即遭多人围攻推上警车关进市拘留所。我问为什么要关我?都不说原因,许久后送达一张拘留
15
日决定书,内容
:田树荣申请执行王于民债务纠纷”()
。我说本钱及利息分文不欠,都早巳还清();田不可能再申请执行”;
法院“待查你讲的属实,马上放人”;
法院经查明是偿清了并要求我交纳
800
元执行费即刻放人。待我给付
800

后,法院却反尔不放人了!田树荣及时到达法院声明
:“本人根本没有向法院出据申请执行书
。法院最后答复“谁叫王于民告状!就是要惩王于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及有关规定。

特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此致


 

                         申请人 王于民

投诉无门的附件2:                            
刑 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王于民.

. 52年生. 汉族. 汩罗市南江社区。


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岳中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

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特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裁定:应当将该款履行上述二份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1.
无能力执行。自古:田是路边桩,家是众人当。


 2
原审称: 拒不履行上述二份判决。
即(
97
)汨民初字
72
判决书
40934
元(附)
;

98
﹚汨民初字
606
号判决书定金
5000
元。详见:汩检刑
(2003)


111
号起诉书﹑经审查明: 被告王于民在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1998)汨民初第606号判决书、(1996)汩经初字16号民事调解书、(1997)汨民初字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拒不履行裁定.判决的业务。﹙2003
汩刑初字第
134
号刑事判决书第
同样认定。


为什么要删除96)汩经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


标的
6.8
万元?


依法单赁本案定罪无疑
!不判我拒不执行罪
;
就得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定罪!而两审
人民法院不但个字未提不了了之?而且是以
捏造
12000
元收条将执行终结的(
97
)汩民
72
判决书恢复,罗织罪名?


         问题是挖地三尺,也没有12000元的事实

        执行终结的事实:

         甲.1997.6.8.法院对我私宅86号作出执行本案查封裁定至今未解!
         乙. 2. 2000.12.10. 法院执行牲猪
20
头,净重
3885
市斤,单价
460


担,共计人民币
17817
元。

    丙.
2001.1.8.
法院通知我提供偿还给彭世高的
2.4
万元证据,并制作了执行笔录
:
王于民借彭
3
万元,除偿还现金
2.4
万元支票四张。王于民实欠彭世高
6000
元。以猪款执行终结。

   法院只出据
:收王于民牲猪款11130元,除退给王于民1500元,实际收王于民9630
(

)
。其中法院开票收执行费
1000

(

)
。如果没有执行终结法院能返给我
1500
元吗!法院只给付六千元
;
彭收后即托人到猪场告诉我“法院是按你只欠六千块钱了难的”!所以根本没有
12000
元事实!
   

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为此,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保护公民的人身.

财产合法权利。


:
wym1230@yahoo.com.cn


申诉人  王于民  2008.6.20.

                             
1387407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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