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说得不错,但指说出了必要性,没有论证可行性。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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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6.53.*
Re:2008-04-13 10:57:33 9 楼
1. 我认为,制度是一回事,制度的实施以及保障、回溯、问责是另一回事。单单以制度(文字)来衡量公平,是有缺陷的。
2. 陪审团其实不是楼主所想,很多人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在这里,附带牵涉一个陪审员的产生问题。我以为,陪审员应该具备的更多是“公信力”,而不是“地位、职称乃至任命”等等。
3. 陪审员的主要责任不是监督法庭审判的过程,而是做出最后的结果——有罪/无罪,罪/责在何方等。法官的职责是主持审判过程,并依据陪审团的裁决结果做出司法裁决:无罪者无罪,有罪者依法律做出定罪,或案件的责任人确定等。
4. 最后,立法,司法,检察,(可能有监察)各系统是有共同的国家利益原则的,而相对的,陪审员可能是“个人”性更多一点。
2. 陪审团其实不是楼主所想,很多人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在这里,附带牵涉一个陪审员的产生问题。我以为,陪审员应该具备的更多是“公信力”,而不是“地位、职称乃至任命”等等。
3. 陪审员的主要责任不是监督法庭审判的过程,而是做出最后的结果——有罪/无罪,罪/责在何方等。法官的职责是主持审判过程,并依据陪审团的裁决结果做出司法裁决:无罪者无罪,有罪者依法律做出定罪,或案件的责任人确定等。
4. 最后,立法,司法,检察,(可能有监察)各系统是有共同的国家利益原则的,而相对的,陪审员可能是“个人”性更多一点。
唉, 樓主有點常識好麼...2008-04-13 14:19:46 10 楼
陪審團商議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主要特點之一, 但中國所采用的法律體制是大陸法系, 連體制都不同, 怎能說用就用?
另外, 關於陪審團制度在國內的可行性還存在兩個問題:
1. 首先是條文問題, 英美甚至香港的陪審團很多時都只是知識水平較高的普通市民而已, 多數未受過專業的法學教育. 那他們如何以法律的角度去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除了律師們的針鋒相對, 那就在於法律條文了, 英美法系的法律條文很繁複, 當中除了法條外, 更多是一些用詞的釋義. 就是說,當你讀完了整篇法例, 基本上等同於閣下修完了這方面的法學課程. 而中國法律的條文是怎樣的, 相信也不用我多說. 所以要引入, 就不只要引入制度, 還要改變法律體系....
2. 其次是司法效率問題, 需知陪審團商議是需要時間的, 而邀請陪審團及讓他們閱覽相關資料都要時間. 加上為了讓陪審團了解案情, 英美法系的法庭聆訊程序比我們的要繁複與冗長得多, 這麼多的時間加起來, 那一件案件要花多少時間才能審結呢? 答案是最少1-2年, 最長可能長達20多年不等. 那對於我們這個人口大國, 這樣的司法效率就比我們現在的要慢得多.
其實....說甚麼都沒用, 一個國家只要落實法治的精神, 無論采用何種法律制度, 法律的公正性一樣可以彰顯. 但一個從來只有人治, 權力沒有制約, 且不知法治為何物的國家....用哪種制度也好, 都只會成為人們鑽空子的漏洞而已!!!!
另外, 關於陪審團制度在國內的可行性還存在兩個問題:
1. 首先是條文問題, 英美甚至香港的陪審團很多時都只是知識水平較高的普通市民而已, 多數未受過專業的法學教育. 那他們如何以法律的角度去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除了律師們的針鋒相對, 那就在於法律條文了, 英美法系的法律條文很繁複, 當中除了法條外, 更多是一些用詞的釋義. 就是說,當你讀完了整篇法例, 基本上等同於閣下修完了這方面的法學課程. 而中國法律的條文是怎樣的, 相信也不用我多說. 所以要引入, 就不只要引入制度, 還要改變法律體系....
2. 其次是司法效率問題, 需知陪審團商議是需要時間的, 而邀請陪審團及讓他們閱覽相關資料都要時間. 加上為了讓陪審團了解案情, 英美法系的法庭聆訊程序比我們的要繁複與冗長得多, 這麼多的時間加起來, 那一件案件要花多少時間才能審結呢? 答案是最少1-2年, 最長可能長達20多年不等. 那對於我們這個人口大國, 這樣的司法效率就比我們現在的要慢得多.
其實....說甚麼都沒用, 一個國家只要落實法治的精神, 無論采用何種法律制度, 法律的公正性一樣可以彰顯. 但一個從來只有人治, 權力沒有制約, 且不知法治為何物的國家....用哪種制度也好, 都只會成為人們鑽空子的漏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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