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华南虎事件》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上)2008-07-02 14:34:37 楼主
近来陕西省的“华南虎事件”在报刊和网上被炒得纷纷扬扬,说实话,我自己其实对这话题和对“范跑跑”的话题一样不感兴趣,就那回事!但在报道这起事件中,涉及了很多关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问题,我又总想说的什么。
首先从程序法上来说。从大多数报道来看,拍假华南虎的周正龙似乎刚被批准逮捕,但好像又不是。《新闻晚报》引用了一位警官的话“公安机关已经将此案移交给了检察机关。”“他是不可能被放出来的。我敢打包票。”接着记者还说按照该工作人员说,按照相关程序,检察机关最多只能够羁押他一个月,如果超过这个时间阶段,就必须放人,所以在一个月之内,周正龙的案子就有可能移送法院。
针对以上的说法,我有几点想法:
一是此案似乎不是周正龙刚被批捕,而是已经到了移送起诉阶段。因为刚被批捕,羁押时间是算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如不申请延长的话,有两个月时间。如果到检察机关,就是起诉阶段,不谈延长的话,是一个月时间。但检察机关内部也不是“只能一个月”,而是有延长半个月的权力。
二是就是即使到了一个半月,也不是要么放人,要么移送法院这两种选择。而大多数类似这种案件,检察机关的审查是严格的,公安机关很难做到一次“过关”,一般是要退查的,时间是以一个月为限,必须再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有两次退查的时间,如果两机关时间都打足的话,有五个半月的时间。
三是不知是记者故弄玄虚,还是这位警官糊涂或者是个法律意识不强的人?周正龙在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时,只是个“犯罪嫌疑人”,到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起诉时,才称之为“被告人”,要成为罪犯,是要等法院判决认定他犯罪才能这样称呼的。这个“包票”一个警官就能打?即使他坚信周正龙确实犯罪了,这种表态也有“先入为主”之嫌,这是侦查人员最忌讳的东西。
当然了,实际案件的操作时间也不是我上面讲的,也许在一个月内法院就能判决下来,这是在“严打”期间习惯称之为“从重从快”当中的“从快”。也许五个半月也到不了法院,因为这种案件别说在本县、本市影响极大了,现在都影响到世界上去了,所以按程序,这延长羁押期的报告还能打上几次。
就我个人看法,这一快一慢恐怕都不是此案的“成功”办理结果,其中道理大家自去“琢磨”。

首先从程序法上来说。从大多数报道来看,拍假华南虎的周正龙似乎刚被批准逮捕,但好像又不是。《新闻晚报》引用了一位警官的话“公安机关已经将此案移交给了检察机关。”“他是不可能被放出来的。我敢打包票。”接着记者还说按照该工作人员说,按照相关程序,检察机关最多只能够羁押他一个月,如果超过这个时间阶段,就必须放人,所以在一个月之内,周正龙的案子就有可能移送法院。
针对以上的说法,我有几点想法:
一是此案似乎不是周正龙刚被批捕,而是已经到了移送起诉阶段。因为刚被批捕,羁押时间是算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如不申请延长的话,有两个月时间。如果到检察机关,就是起诉阶段,不谈延长的话,是一个月时间。但检察机关内部也不是“只能一个月”,而是有延长半个月的权力。
二是就是即使到了一个半月,也不是要么放人,要么移送法院这两种选择。而大多数类似这种案件,检察机关的审查是严格的,公安机关很难做到一次“过关”,一般是要退查的,时间是以一个月为限,必须再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有两次退查的时间,如果两机关时间都打足的话,有五个半月的时间。
三是不知是记者故弄玄虚,还是这位警官糊涂或者是个法律意识不强的人?周正龙在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时,只是个“犯罪嫌疑人”,到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起诉时,才称之为“被告人”,要成为罪犯,是要等法院判决认定他犯罪才能这样称呼的。这个“包票”一个警官就能打?即使他坚信周正龙确实犯罪了,这种表态也有“先入为主”之嫌,这是侦查人员最忌讳的东西。
当然了,实际案件的操作时间也不是我上面讲的,也许在一个月内法院就能判决下来,这是在“严打”期间习惯称之为“从重从快”当中的“从快”。也许五个半月也到不了法院,因为这种案件别说在本县、本市影响极大了,现在都影响到世界上去了,所以按程序,这延长羁押期的报告还能打上几次。
就我个人看法,这一快一慢恐怕都不是此案的“成功”办理结果,其中道理大家自去“琢磨”。


















